关怀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文字

关税纳税人

日期: 2013-10-29
字体:
  按照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为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命运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海关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