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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税

日期: 20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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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应对外国对我国出口货物的歧视,按照关税条例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我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主要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报复性关税和保障性关税。
  反倾销税。对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施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反补贴税。对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施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
  报复性关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根据关税条例规定,可以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保障性关税。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统称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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