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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率的适用

日期: 20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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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其中: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需予补税的,应按其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予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6)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时,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7)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税款。
  (8)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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