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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计税依据--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日期:
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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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关税条例的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完税价格。
2.特殊贸易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对于某些特殊、灵活的贸易方式如租赁、寄售等贸易方式下进口的货物,在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可作依据,为此,关税条例对这些进口货物制定了确定其完税价格的办法。
(1)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经海关审定的修理费用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3)租借、租赁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租金和租赁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4)逾期未出境的暂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对于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等,如入境超过半年仍留在国内使用的,应自第7月起,按月征收进口关税,其完税价格按原货进口时的到岸价格确定。
(5)留购的进口货样、广告品的完税价格。对于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6)转让或出售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出售而需补税时,可按这些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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