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首页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栏目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文字
关税的计税依据—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二)
日期:
2013-11-20
【
字体:
大
中
小
】
2.进口完税价格的估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满足上述规定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我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我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关税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
(4)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我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5)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