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首页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栏目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文字
关税的计税依据—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一)
日期:
2013-11-20
【
字体:
大
中
小
】
为保证关税政策的有效落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低报瞒报价格偷逃关税,关税条例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应满足的条件。
(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2)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3)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关税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4)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