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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计税依据—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一)

日期: 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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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关税政策的有效落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低报瞒报价格偷逃关税,关税条例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应满足的条件。
  (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2)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3)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关税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4)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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