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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沿革

日期: 201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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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已征或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增值税、消费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政府调节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避免国际间贸易产生重复征税,世界各国在其增值税和消费税制度中,普遍采用了消费地征税原则,即在对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征收相同间接税的同时,对出口货物免除其在国内各环节已征的间接税。我国1994年实行新税制时,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对出口货物普遍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对其中出口的应纳消费税产品,免征消费税或退还已征消费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因销项税额为零,其应纳税额亦为零,同时,为出口货物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减其他货物的销项税额或直接予以退税。后来,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对部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出口退税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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