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首页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栏目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文字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日期:
2013-12-04
【
字体:
大
中
小
】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简称行邮税,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由于其中包含了在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因而也是对个人非贸易性入境物品的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的总称。课税对象包括入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等项物品,简称进口物品。
行邮税分为50%、30%、20%和10%四个档次的比例税率。采用从价计征,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该项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完税价格乘以进口税税率,即为应纳的进口税税额。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征收。纳税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清税款。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