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文字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日期: 2013-12-04
字体: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简称行邮税,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由于其中包含了在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因而也是对个人非贸易性入境物品的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的总称。课税对象包括入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等项物品,简称进口物品。
  行邮税分为50%、30%、20%和10%四个档次的比例税率。采用从价计征,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该项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完税价格乘以进口税税率,即为应纳的进口税税额。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征收。纳税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清税款。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