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文字

保税制度—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日期: 2013-12-04
字体: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我国关境内设立的、以保税为基本功能、由海关实施封闭监管的特殊经济功能区。自1990年以来,针对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特殊区域。
  1.保税区。我国的保税区类似国际上的自由贸易区自由港。它是在中国境内辟出一块易于管理区域,以与外界隔离的全封闭的方式,在海关监控管理下进行存放和加工保税货物的特定区域。自1990年2月在上海浦东外高桥建立我国第一个保税区以来,至今我国共有12个保税区。
  2.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简称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在加工区内设立机构,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为防止重复建设,加工区只能设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目前,全国共有53个加工区。
  3.保税港区。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4.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保税区综合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所有功能政策。目前,全国共有15个综合保税区。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