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文字

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算(二)

日期: 2013-12-09
字体:
  3.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办法及计算。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
  4.对属于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可特准退(免)税的出境货物,则依普通发票所列的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确定进项税额的退(免)税。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退税率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