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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城镇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1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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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若干意见》(渝委发【2012】23号)文件精神,规范和强化我市中心镇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小城镇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小城镇专项补助资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补项目)的管理。
  三、项目申报
  市补项目须符合小城镇规划,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能有效提升小城镇综合功能,并对周边有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实现资源共享,促进要素聚集。
  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市补项目优先选择市政道路、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古建筑保护修缮等项目,逐步完善镇级品牌连锁超市、农贸市场、汽车客运站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特色商业街等。
  各区县城乡建委应指导小城镇设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并报市城乡建委实行动态管理。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从已储备项目中提取。
  各区县城乡建委组织本地小城镇开展项目申报,原则上每个中心镇每年申报1—2个项目,并会同本地财政局进行项目初审,并完成申报收集、整理、汇总工作。
  四、申报材料
  (一)新建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1.区县城乡建委的申报文件;
  2.区县发改委的立项批复;
  3.区县规划局的规划许可;
  4.区县财政局的配套资金落实证明;
  5.区县国土局的用地许可;
  6.项目设计方案;
  7.其他相关材料。
  (二)续建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1.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2.施工合同;
  3.工程进展情况及佐证照片;
  4.资金拨付情况证明。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每个项目一套,一式两份。以区县为单位,于每年2月底由各区县城乡建委将合格的项目统一申报。
  五、市补项目审核程序
  区县初审、市级会审、专家评审、项目下达。
  六、建设管理
  市补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重庆市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要求。年度市补项目名单下达后,各地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时序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应按要求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实行工程进度季报制度。各区县城乡建委在每季度末将本地市补项目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市城乡建委。市补项目竣工后,由所在区县城乡建委进行检查,并将年度市补项目完成情况上报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拨付的依据。所有市补项目必须依据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竣工档案资料归档送库工作,同时自觉接受国家、市和区县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
  七、资金管理
  按照渝委发【2012】23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起,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小城镇建设与发展,每个中心镇市级补助500万元。项目审查通过后,市财政将资金下达相关区县,各区县财政局要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相关小城镇,用于项目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按照财力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快小城镇建设与发展。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发挥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带动作用,量力而行,不贪大求洋。要合理确定项目规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严禁随意突破建设规模。市补项目实行专账核算,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改变资金用途和投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专项补助资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区县要按照“当期可承受,未来可持续”原则安排建设项目,不得负债建设小城镇。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小城镇建设。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2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市补项目完成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用于对区县的考核和下一年度市补资金安排的依据。
  八、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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