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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大学科技园可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日期: 201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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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国家科技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的有关税收政策加以明确。
  一是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二是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中所指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国家大学科技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2.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通知同时对其所指的孵化企业、孵化服务条件范围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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