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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

日期: 201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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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2月7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定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原有的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筹资渠道、待遇支付结构等方面与原制度保持基本一致,并进行了改革创新和优化完善:一是明确了近期任务和长远目标。近期任务是:“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长远目标是: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民覆盖。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是在原有的100元至1000元10档的基础上,增设了1500元、2000元2个档次。四是规定地方政府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五是进一步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六是明确个人账户按国家规定计息。七是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八是提出了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九是完善了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十是提出了省市级财政对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可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
  2009年5月,我市开展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在试点之初就将广大农村居民、城镇无养老保障老年人员和部分低收入人员纳入进行统筹考虑,建立了城市和农村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于2011年4月实现全覆盖。截止2013年底,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123万人,参保率近94%,每月有近351万老龄人员每月领取不低于80元的基础养老金,人均待遇86元/月。下一步,财政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增设缴费档次,将缴费财政补贴由定额补贴转变为梯次补贴等,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政策,积极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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