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首页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栏目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文字
国家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日期:
2014-03-07
【
字体:
大
中
小
】
2014年2月24日,人社部、财政部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总体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办理衔接手续人员。已按规定领取待遇人员,不再办理衔接手续。
二、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办法要点:
(一)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提出申请地:在转入地提出申请办理。
(三)缴费年限: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个人账户: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全部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要点:
(一)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指同时在两种养老保险中均有缴费,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领取养老待遇。
(二)提出申请地:在转入地提出申请办理。
(三)缴费年限: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城镇职工缴费年限。
(四)个人账户: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全部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其他制度衔接注意要点:
(一)办理衔接手续地点:有多个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地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关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二)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重复缴费时段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三)重复领取待遇:对重复领取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退回已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如不退回基础养老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其个人账户余额中或城镇职工养老待遇中予以抵扣。
(四)办理程序:一是由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书面申请。二是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关系地发出联系函,提供相关信息。三是原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人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四是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通知申请人。
(五)各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