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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续实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 201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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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98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支持和促进以下岗失业人员为代表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结合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面临的新情况,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我国将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二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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