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文字

营改增试点政策问答

日期: 2014-06-26
字体:
  问: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