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文字

营改增试点政策问答

日期: 2014-06-26
字体:
  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企业,如提供国际运输的企业,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