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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率简并调整为3%

日期: 201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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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提出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一是将原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涉及范围包括,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低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二是将“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涉及范围包括,一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二是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三是将“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涉及范围包括,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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