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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政策问答—营改增后,向境外提供哪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日期: 201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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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1.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6. 未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7. 未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8.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部分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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