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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政策问答—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合法扣税凭证有哪些?

日期: 201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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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5.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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