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起,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油气长输管线用地等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用地,用于非税收优惠用途的,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除上述免税土地外,其他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确定工矿区范围。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其税额标准不得高于相邻的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额标准。
对(89)国税地字第088号和(90)国税油发003号文件规定免税,但按通知规定应当征税的土地,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