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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范围

日期: 201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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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将原“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内容调整为“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大大扩大了税收政策惠及就业的范围,其他政策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不变。
  此前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经市政府批准,重庆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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