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文字

本月1日起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

日期: 2015-10-26
字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原税率为10%。
  《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国产轿车、国产专用乘用车、其他国产乘用车和进口乘用车。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购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车辆,已按全额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多征税款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