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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免征部分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日期: 201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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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明确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是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二是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三是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类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范围,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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