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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日期: 201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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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公共交通发展,在《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执行到期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为支持公共交通发展,在《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6]16号),对城市公共交通方面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规定,明确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政策将原财税[2013]20号文中对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扩展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范围,并进行了正列举: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城快速轨道系统的车站、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以及线路用地,但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用地和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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