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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规定

日期: 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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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2日,重庆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联合发布新版《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规定》。
  《规定》要求,采购单位须预留一定比例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不得阻挠或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超过采购项目实际需求设门槛,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条件给予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市级和各区县年度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总额的30%,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中小企业的60%。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对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扣除6%、微型企业扣除8%,注册资金15万元及以下的微型企业扣除10%,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与小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报价扣除,与微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报价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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