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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扩大金融同业往来等增值税免征范围

日期: 20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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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进一步扩大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范围。
  一是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二是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1项所称的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展的资金往来业务。
  三是境内银行与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所称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四是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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