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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市与区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发布

日期: 201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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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2014年为基期,核定市级返还和区县上缴基数;按照各区域分别确定增值税收入分成比例;暂定2—3年过渡期,届时根据中央改革进展和区县财政运行情况,研究后作出相应调整。
  日前,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营改增后调整市与区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作出上述安排。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财税体制,同时考虑到中央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市与区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仍在推进过程中,市政府决定实施营改增后调整市与区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方案明确的基本原则是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既保障区县既有财力,不影响区县财政平稳运行,又保持目前市与区县财力格局的基本稳定,促进形成市与区县合理的分担机制。注重调动区县积极性,适度调整市与区县增值税收入分成比例,确保其分担损失与财力基本均衡,调动区县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统筹各区域&nbasp;,以2014年为基数,将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补助给区县,按照各区域分别确定增值税收入分成比例,更好落实“不取多予”的财政政策,统一渝东北、渝东南财税体制。
  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以2014年为基期,核定市级返还和区县上缴基数,对原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原营业税作适度调整;中央因收入分成比例调整增加对我市的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补助税制调整后财力影响较大、运行较为困难的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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