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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许可重庆渝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批复(渝财会〔2023〕22号)

重庆渝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的规定,我局对你所报送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名称:重庆渝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二、组织形式: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三、合伙人共2

王超球(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500800540001);

陈兴翠(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500300810042)。

四、首席合伙人为王超球。

五、许可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请你所按规定执业。终止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时,应向我局交回执业证书。交回执业证书后,企业主体持续存在的,应当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重庆市财政局

202362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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