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5-00193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5-06-27
[ 发布日期 ]
2025-06-27
[ 体裁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财政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重庆市财政局 |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 行业协会商会 | 单位会员会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2.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以及行业统战和群团工作; 3.制定本市行业管理规范、执业指南指引,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实施情况; 4.组织注册会计师登记入会和年度检查,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 5.组织和推动行业人才选拔、培训、培养等工作; 6.组织实施重庆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7.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宣传,提供技术支持; 8.组织举办会员活动,提供会员服务; 9.组织和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 10.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11.编辑出版行业期刊等刊物; 12.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3.代表重庆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14.按规定比例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 15.保证协会秘书处的正常运转;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以及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工作。 |
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2万元/年/所计算;业务收入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按20万元/年/所计算;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5亿元(含)的,按200万元/年/所计算;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按800万元/年/所计算。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标准确定的会费数额高于其上年业务收入的0.45%的,按照比较孰低原则,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渝会协〔2024〕4号)(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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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庆市财政局 |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 行业协会商会 | 单位会员会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2.支持资产评估行业党的建设,以及行业统战和群团工作; 3.制定本市行业管理规范、执业指南指引,监督、检查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实施情况; 4.组织开展会员管理及继续教育的支出; 5.组织和推动行业人才选拔、培训、培养等工作; 6.组织实施重庆地区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 7.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宣传,提供技术支持; 8.组织举办会员活动,提供会员服务; 9.组织和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 10.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11.编辑出版行业期刊等刊物; 12.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3.代表重庆资产评估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14.按规定比例上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 15.保证协会秘书处的正常运转;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以及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工作。 |
单位会员会费计算基数不超过300万元的,交纳1万元;超过3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交纳5万元;超过3000万元的,交纳80万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会费额度高于原标准(中评协〔2005〕101号)计算额度的,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渝评协〔2024〕3号)(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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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评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收费 | 小型项目收费为1.5万元 中型项目收费为3万元 大型项目收费5万元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办〔2019〕96号)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法办〔2019〕364号) |
收费标准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 | |||||
4 | 重庆市财政局 | 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 | 担保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为“三农”主体的资金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 统一按年化1%收费,匹配0.2%-1%不等的担保费补助 | 政府定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 | 财农【2020】15号、渝财农【2021】107号 | |||
5 | 重庆市财政局 |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企业 | 担保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 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 | 国基业务贷款 | ||
6 | 企业 | 担保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人群及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服务 | 担保费率原则上在0.8%以下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1号 | 创业担保贷款 | ||||
7 | 重庆市财政局 | 重庆市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 | 再担保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为合作机构的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提供分险 | 1.比例再担保、科技创新担保计划:500万元(含)下收费0.3%;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收费0.5%。 2.渝再担—乡村振兴专项支持计划:500万元(含)下收费0.12%;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收费0.2%。 |
市场调节价 | ||||
8 | 企业 | 保函业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为保函申请人提供保函服务。 业务产品: 1.投标保函 2.履约保函 3.预付款保函 4.诉讼保函 |
1.投标保函:保函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收费按保函金额的0.5%/笔收取,最低300元/笔;保函金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收费按保函金额的0.4%/笔收取;保函金额1000万元以上,收费按保函金额的0.3%/笔收取。 2.履约保函:0.15%/季,按季计算,不足一季度按一季度收费,单笔收费最低800元。 3.预付款保函:0.3%/季,按季计算,不足一季度按一季度收费,单笔收费最低800元。 4.诉讼保函:根据保全标的金额按次包干收取,费率低至万分之五,最低200元。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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