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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3-00323 [ 发文字号 ] 渝府发〔2020〕23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3-10-17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20〕2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和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实现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代际公平,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相结合。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相结合。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目标相结合。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

三、划转内容

(一)划转范围。2017年11月9日当日存续的我市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公益类企业和文化企业的确定标准,按照财资〔2019〕4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二)划转对象。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完成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可直接划转其自身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其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已完成划转的企业实施重组的,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由国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国有资本不再划转。2017年11月9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确实无法追溯的,按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三)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若需进一步划转,另行研究。

(四)划转基准日。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2019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若划转基准日至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

(五)承接主体。市与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市级,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履行划入股权的出资人职责。市财政局委托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发公司)对划入股权集中持有、专户管理,独立运行、单独核算。市以下不再设承接主体。重发公司接受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考核和监督,确保划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划转程序

(一)审核划转方案。市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含国资监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机构监管企业划转建议方案(如2017年11月9日以后所监管企业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由原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划转建议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确认。其中,市属企业方案,直接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审核确认;区县所属企业方案,由区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审核确认。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具有划转义务的第一大股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第一大股东为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产权归属关系确定牵头实施单位。

(二)下达划转通知。划转建议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批复建议方案报送单位,建议方案报送单位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并抄送各国有股东和承接单位。涉及划转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国有股权的,应同时抄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明确划转企业的证券代码、划转数量、是否限售、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

(三)办理股权变更。划转双方根据划转通知签署国有股权划转协议。划转企业应在收到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并根据企业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因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的,优先划转不受限股权;不受限股权不足的,国有股东应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暂时无法解除的,国有股东应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工作。

(四)完善账务、税务处理。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划转企业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划转工作中涉及税费处理和与原国有股权转(减)持政策衔接事宜,相关部门、单位、企业依具体情况按财资〔2019〕4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划转步骤

按照分步推进、分级组织的原则开展划转工作。

2020年8月15日前,各区县政府向市财政局报送划转建议方案。其中:按照《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划转方案》(渝财资产〔2019〕17号)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企业,在此时间节点前未完成集中统一监管的,可暂不划转,但需在划转建议方案中说明。这部分企业在集中统一监管完成后适时开展划转工作。

2020年9月底前,审核确认划转建议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划转通知。

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六、承接管理

(一)入账处理。企业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重发公司应按照划转基准日账面值及时入账,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产生的股权分红由重发公司持有。

(二)资本管理。重发公司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重发公司与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进一步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对划入的国有股权,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有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三)收益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重发公司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重发公司经批准可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在国家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承接单位可对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企业的增资。上述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等国有资本收益,不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管理费用。重发公司管理和运营划入国有股权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确定。

七、组织实施

各区县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与区县国资产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划转工作,全面摸清企业底数,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促落实,确保国有资本应划尽划。市财政局要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重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划转任务。重发公司要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在市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全程参与划转具体工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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