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渝府发〔2009〕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2009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快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招商引资,更好地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入区投资兴业,促进重庆及西部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在认真执行现行重庆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100号)明确的界址点坐标范围界定。
第一章 进出口环节税收及监管政策
一、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保税港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保税港区内企业直接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水、电、气(汽)适用的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三、境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
四、对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取消出口退税的列名原材料,保税港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凭证,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办理出口退税。如列名原材料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加工出口的,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五、货物出保税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具体包括:保税港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保税港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保税港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
七、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在1个自然月内将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九、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第二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政策
十、进出保税港区应检物实行“一次性检验检疫”。
十一、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和免验农产品全额免收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费。
十二、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第61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62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全部编码出口纺织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降低30%。
第三章 财税扶持政策
十三、对在保税港区内新办的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按西部大开发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对2012年前在保税港区内新办的大型仓储、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和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出口加工贸易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根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给予第1―2年全额补贴,第3―5年减半补贴。
十五、对2012年前在保税港区内新办的航运(航空)企业从事国际航运(航空)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给予3年全额补贴。
十六、对在保税港区内新办的仓储、物流等企业在保税港区内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在2010―2012年内,根据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四章 外汇政策
十七、保税港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结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
十八、保税港区内企业付汇时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和商业单据的,可在付汇后90日内按相关规定向付汇银行提供,并由付汇银行按规定办理核注结案及签注等手续。
十九、保税港区内企业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从区内、境内区外购买境外企业货物,按相关规定向银行提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从外汇账户或购汇对境外支付。
二十、保税港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其外方清算所得经核准后可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者汇出境外。
第五章 保税港区仓库、厂房租赁优惠政策
二十一、对租赁保税港区厂房、仓库和堆场的企业,给予相应的优惠。凡是2010年内开始运营且租期超过2年的,从租用之日起,半年内租金全额返还,半年后租金实行优惠。
第六章 其 他
二十二、本优惠政策自保税港区封关运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