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通知的通知
渝府发〔2000〕1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已印发各地区、各部门。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今年起,除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的先征后返政策外,各地区自行制定的各种先征后返(列收列支)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尽快清理地方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确需保留的,经清理后于2000年3月15日前送市财政局汇总报市政府。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纠正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凡拒不纠正继续擅自保留的,市政府将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00年3月25日前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〇〇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