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渝府发〔1998〕14号
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了贯彻落实这项政策,现将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全文转发,并就我市贯彻执行这一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次国家新出台的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是在党的十五大以后,国家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所采取的重大举措。是我市继三峡库区进口自用物资税收返还优惠政策之后,可以享受的又一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掌握这项政策,并及时传达到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以保证在全市范围内贯彻好这项政策。
二、鉴于我市进口设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可适用国家统一的进口税收免征和三峡库区自用进口物资税收先征后返两项政策。为了充分使用好这两项政策,凡符合进口设备税收免征政策规定的内外资项目,适用国家统一进口税收免征政策,不能适用国家统一进口税收免征政策,但符合三峡库区自用进口物资税收返还政策的项目,适用先征后返政策。
三、我市进口设备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及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限额以上项目,由我市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分别由市计委、市经委或市外经贸委审批;市委渝委〔1997〕1号文件规定下放的审批权限不变,报市计委、经委按原审批范围确认。
四、我市可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内外资限额以下项目的确认书分别由市计委、市经委或市外经贸委出具。其中,上述审批权限规定的市计委、市经委或市外经贸委审批的项目分别由市计委、市经委或市外经贸委直接出具;各部门、各区(市)县、两个国家级开发区权限范围内审批的项目,审批单位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批文件一式二份,按市分工分别送市计委、市经委或市外经贸委审核后出具办理确认书手续。并将项目确认书随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时上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
属国家管理的限额以上项目确认书,由市计委、市经委或市外经贸委随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申请出具。
五、对于符合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可免征税收的结转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各部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清理,清理后分别上报市计委或市经委备案,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办理免税手续。
六、对适用三峡库区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政策的项目,仍按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重庆海关《关于抓紧开展重庆三峡库区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工作的通知》(重计委外〔1997〕813号文)规定执行。
七、项目审批及确认书的出具,国家和市如有执行国发〔1997〕37号文件的新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