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监督检查

关于开展部分区县财政票据检查的通知(渝财非税〔2015〕1号)

部分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2013年至2014年,市财政局先后组织开展了对万州区、涪陵区等24个区县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工作,效果良好。2015年为进一步加强区县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经研究,决定对黔江区、沙坪坝区等2013年以来尚未检查的17个区县,开展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一)检查范围。2013年-2014年区县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必要时可追溯检查以前年度。 

(二)检查对象。黔江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渝北区、永川区、合川区、巴南区、綦江区、大足区、荣昌县、梁平县、开县、丰都县、巫山县、巫溪县、北部新区、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检查内容 

(一)区县财政票据管理部门 

1、是否制定本地区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2、是否有机构或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且人员相对稳定。 

3、是否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政票据。 

4、用票单位交回财政部门的票据存根,是否按顺序进行清理,并妥善保管。 

5、是否依法开展本级各部门(单位)领购、使用、保管和核销财政票据情况检查工作。 

6、有无违规发放财政票据行为;有无违反财政票据分级管理原则,向中央在渝单位或市级单位发放票据的行为。 

7、有无发放作废票据行为。 

8、有无伪造、发放伪造财政票据行为。 

9、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二)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现象。 

2、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登记、保管、核销责任制度,设置管理台账。 

3、是否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政票据。 

4、财政票据使用记录是否齐全,票据所开金额与收取或处罚金额是否一致。 

5、票据有无遗失,如有遗失,是否及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登报申明作废。 

6、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是否按顺序清理,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7、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串用财政票据行为。 

8、是否存在伪造、使用伪造财政票据行为。 

9、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乱收、乱罚等违反《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10、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11、是否存在使用作废财政票据行为。 

12、使用财政票据收取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3、是否存在不按非税收入级次领用财政票据行为。 

14、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三、检查依据 

(一)《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2000年2月颁布);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颁布); 

(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2012年10月颁布) 

(四)《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49号,2003年2月颁布); 

(五)《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渝府发〔2007〕138号)。 

(六)《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 

(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 

(八)《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区县自查与市财政局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区县财政局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财政票据进行全面自查,市财政局在区县自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其中3-5个区县。 

五、检查时间及要求 

(一)自查阶段(1月-4月)。各区县财政局组织力量对本级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撰写自查报告,于4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二)重点检查阶段(5月-6月)。市财政局组成检查组,重点抽查3-5个区县财政票据管理部门以及被查区县3-5个用票单位(含1所学校)。 

各区县财政局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管理检查工作,落实责任,制定检查方案,不走过场,务求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坚决纠正,及时处理,确保检查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2015年区县财政票据检查表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1月4日

点击下载:2015年区县财政票据检查表.xls

附件下载:

2015年区县财政票据检查表.xls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