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监督检查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渝财采购〔2015〕15号)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推动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财政部决定从2015年3月至8月,组织开展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48号)要求,市财政局将组成检查小组,对2014年度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4年度代理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及文件发售费、质疑处理、废标情况等九个方面内容。 

三、检查步骤 

本次检查从2015年3月开始,到5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自查阶段(3月9日至3月31日): 

各代理机构应按照检查内容,整理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及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4年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电子版和纸质文件请于2015年3月31日前加盖公章后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书面审查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我局将根据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检查工作底稿。 

现场检查阶段(5月4日至5月31日) 

结合书面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将组成检查小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进行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四、检查要求 

各代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检查工作,在自查过程中,要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联 系 人:张钢   龚莉 

联系电话:023-67575351   67575332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3月3日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