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监督检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救治财政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渝财监督〔2020〕2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渝新冠防组发〔2020〕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7号)要求,现就加强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财政资金(以下简称“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规落实政策
  (一)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财政资金,通过动支预备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方式,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急需安排的相关支出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调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加强资金调度确保疫情防控不受影响,加大补助力度确保患者救治不受影响,配合做好物资采购确保医护人员安全防护不受影响。
  (二)及时落实相关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中央和市财政已出台的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社会保险、政府采购等政策作用。认真执行国家和我市疫情防控有关政策,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医护及相关人员工伤保险政策,以及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等政策。要进一步落细财税政策措施,确保中央和我市对相关行业、个人以及我市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二十条”等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做好财政后补助、贷款贴息、应急周转金、风险补偿等政策的资金保障和全过程监管,纾缓企业疫情影响。
  (三)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的要求,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防控需要,精准聚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保障作用。要配合有关部门细化疫情防控政策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明确补助对象、标准、条件,简化资金申报流程。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在建立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采取预拨、后补助、后清算等急事急办等方式安排资金,要在规范自身管理的同时,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台账管理、票据审核等资金结算基础工作。
  (四)优化采购管理保障物资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和采购工作,坚决把救治资源和防护资源集中到抗击疫情第一线,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需要。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要求,各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各采购单位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并加强采购项目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留存备查。
  二、履行监管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用好中央、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同时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切实履行好经费保障和监管职能。认真解读、准确把握、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政策,确保资金需要,做到政策执行到位、资金专款专用、采购程序规范、资金政策信息公开。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及时调拨资金,配合主管部门制定各项政策实施细则,强化财政监督,实施资金绩效管理,做好疫情结束、政策到期后的资金清算、预算调整等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规范疫情防控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各项物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
  市级相关部门对牵头出台的各项疫情防控政策应做好宣传、落实工作。要建立健全防疫期间资金使用应急工作规程和内控工作机制,要对患者救治费用、临时性工作补助、防控物资、设备以及集中救治医院改装改造等实施专账核算,建立资金拨付、物资采购调拨、医疗救治费用等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制定了政策实施细则,明确了资金支持对象、补助标准和申报流程,需要组织企业申报补助资金的,应做好信息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和资金绩效管理。建立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为下一步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等工作打好基础。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畅通信息渠道,强化协同配合。
  三、严肃财经纪律
  各级财政部门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本位主义,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资金监管,既要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求,又要防止资金损失浪费。切实增强纪律约束,严格纪律执行。严禁擅自截留、挤占、挪用疫情防控资金或改变用途,严禁将疫情防控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严禁擅自调整政策标准及适用范围,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严禁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严禁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纳入紧急采购范围,严禁信息和数据造假。注重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及时跟踪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社会舆情,及时受理对疫情防控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物资采购、分配中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迅速排查各方面反映的问题。适时开展监督核查,对违法违纪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疫情防控资金保障政策和监管工作部署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全力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2月7日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