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财处罚〔2024〕21号)
渝财处罚〔2024〕21号
当事人:孙良云
执业证书编号:500300430399
住 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1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5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的通知》(渝财监督〔2023〕16号)的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1日起对重庆潜硕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24年1月至2月对部分审计项目开展了延伸检查。你作为重庆潜硕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注册会计师,查明你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部分审计业务对重要科目(项目)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不实审计工作底稿,出具不实审计报告。
你签字出具的渝潜硕审字〔2022〕第054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10000元),审计结论不实,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延伸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2021年存货盘点表产品单位成本与被审计单位账面单位成本差异过大。未对存货进行实际盘点,编制不实存货盘点底稿,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延伸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以被审计单位库存商品月报表总账数作为盘点数,盘点结果与公司月报表总账数量一致,经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产成品库存月报表显示,实际存货数应为对账数,2021年总账数与对账数差异3323个。审计工作底稿中相关人员签字不实,通过延伸检查发现,2021年存货盘点表中两名资产管理人员签名非被审计单位人员。对期初余额的审定,首次承接缺少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程序。未对部分银行账户、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未执行替代测试,未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及计提减值准备。对存货的审定,未列为风险评估重要科目,未说明原因;未记录成本的会计政策,未对生产成本实施审计程序;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存货的生产、销售与结余关系异常,存货存在过期或者不实,未关注异常情况;存货监盘无痕迹且存在时间矛盾,只对库存商品进行监盘,未说明不监盘其他存货的原因。未对短期借款进行利息测算,财务费用中利息较上期增加45%,未分析原因。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审定,未记录收入、成本政策,未实施分产品或项目进行毛利率及对比分析等必要的分析程序,未进行成本倒扎测算,截止测试未进行从出库单、应收账款、收入双向测试。对资本公积、研发费用等未实施审计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等有关执业准则、规则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97号令)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3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渝财告知〔2024〕99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