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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4-00182 [ 发文字号 ] 渝财处罚〔2024〕19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4-07-05 [ 发布日期 ] 2024-07-11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财处罚〔2024〕19号)

渝财处罚〔202419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郑帮会

身份证号:511204********2366

    址:重庆市万州区五桥云玺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5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的通知》(渝财监督〔202316号)的要求,本机关于20241月对重庆品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品碟所)20221月至20236月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组织区县财政部门于20241月对部分审计项目开展了延伸检查。你作为品碟所的财务负责人,查明你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未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品碟所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核算不规范,成本费用报销均无审批签字手续,咨询、居间服务费入账依据不充分。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4527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渝财告知〔2024100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你作为品碟所的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1万元缴入重庆市市级国库(缴款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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