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财处罚〔2024〕16号)
渝财处罚〔2024〕16号
当事人:魏锋
执业证书编号:500100940001
住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2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5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的通知》(渝财监督〔2023〕16号)的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1日起对重庆潜硕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24年1月至2月对部分审计项目开展了延伸检查。你作为重庆潜硕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注册会计师,查明你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部分审计业务对重要科目(项目)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不实审计工作底稿,出具不实审计报告。
1.你签字出具的渝潜硕审字〔2022〕第054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10000元),审计结论不实,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延伸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2021年存货盘点表产品单位成本与被审计单位账面单位成本差异过大。未对存货进行实际盘点,编制不实存货盘点底稿,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延伸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以被审计单位库存商品月报表总账数作为盘点数,盘点结果与公司月报表总账数量一致,经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产成品库存月报表显示,实际存货数应为对账数,2021年总账数与对账数差异3323个。审计工作底稿中相关人员签字不实,通过延伸检查发现,2021年存货盘点表中两名资产管理人员签名非被审计单位人员。对期初余额的审定,首次承接缺少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程序。未对部分银行账户、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未执行替代测试,未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及计提减值准备。对存货的审定,未列为风险评估重要科目,未说明原因;未记录成本的会计政策,未对生产成本实施审计程序;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存货的生产、销售与结余关系异常,存货存在过期或者不实,未关注异常情况;存货监盘无痕迹且存在时间矛盾,只对库存商品进行监盘,未说明不监盘其他存货的原因。未对短期借款进行利息测算,财务费用中利息较上期增加45%,未分析原因。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审定,未记录收入、成本政策,未实施分产品或项目进行毛利率及对比分析等必要的分析程序,未进行成本倒扎测算,截止测试未进行从出库单、应收账款、收入双向测试。对资本公积、研发费用等未实施审计程序。
2.你签字出具的渝潜硕年审字〔2023〕第129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10000元),审计结论不实,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延伸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2022年存货盘点表除8项存货数量发生变化外,其余720项存货数量及单价与2021年存货盘点表相同;从被审计单位计划的产品生产周期并结合2022年投入的生产成本估算,期末合理生产成本余额约200万元,2022年生产成本余额741万元,虚增存货约541万元。未对存货进行实际盘点,编制不实存货盘点底稿,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延伸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以被审计单位库存商品月报表总账数作为盘点数,盘点结果与公司月报表总账数量一致,经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产成品库存月报表显示,实际存货数应为对账数,2022年总账数与对账数差异3667个。工作底稿中相关人员签字不实,延伸检查发现,2022年存货盘点表中两名资产管理人员签名非被审计单位人员。未对部分银行账户、往来款项进行函证,未对函证全过程保持控制。对存货的审定,未关注期末存货规模的合理性,也未关注长期存放的存货是否存在减值等;编制的存货监盘记录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对商品存储库的监盘,监盘的存货类别包括了发出商品、生产成本(在产品)、工程项目成本,在资产负债表日实施存货监盘,但同时又编制了非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抽盘核对明细表;计价测试表内的期初、增加和结存栏的单价为7700元左右,减少栏的单价为38.17元,各月的发出存货单价和期末结存存货单价不一致,且表内数据钩稽关系有误,达不到计价测试的目的。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审定,未见对被审计单位销售政策、收入确认条件等了解和检查记录;重要产品毛利率分析时选择的4个产品计算的平均毛利率26%,与按利润表简单计算的综合毛利率47%相差较多,未进行合理性分析;未关注12月成本为负数的合理性。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账款的审定,未关注被审计单位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也未执行减值测试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等有关执业准则、规则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97号令)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3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渝财告知〔2024〕108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