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财处罚〔2024〕15号)
渝财处罚〔2024〕15号
当事人:刘宇
执业证书编号:510100400697
住 址:成都市青羊区锦翠南路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5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的通知》(渝财监督〔2023〕16号)的要求,本机关于2024年1月对重庆品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品碟所)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组织区县财政部门于2024年1月对部分审计项目开展了延伸检查。你作为品碟所的注册会计师,查明你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部分审计业务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一是你签章出具的重品碟会审〔2023〕第042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6500元),在执行审计工作时,所有科目的实质性程序底稿均只有凭证抽查表。未收取并核实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未对银行存款、借款、大额往来款等执行函证程序,未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未对收入、成本的业务模式及业务流程、核算模式、科目核算内容、收入确认政策等进行了解,未收取合同等资料,未核实收入、成本的真实性、完整性。收取的资料主要为凭证复印件、纳税申报表、企业信用报告、验资报告等,无查验记录,与各底稿无索引关系。现金流量表编制底稿系其他审计项目的数据。部分特殊项目底稿,如期初余额、关联方、或有事项、持续经营、期后事项等仅记录“已执行、已询问”,无具体执行程序的底稿及资料。
二是你签章出具的品碟会审〔2023〕第097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5000元),纸质底稿中仅有被审计单位基本概况表、持续经营声明书、管理层声明书、开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银行对账单。电子底稿中仅有各科目的实质性底稿,主要为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凭证抽查表,审计说明无内容。未见执行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审计计划、审计总结等审计程序;实质性程序仅编制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凭证抽查表,未见执行银行存款和往来函证程序、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盘点程序,未对收入、成本的业务模式及业务流程、核算模式、科目核算内容、收入确认政策等进行了解,未收取合同等资料,未核实收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并获取相关审计证据。
三是你签章出具的重品碟会审〔2023〕第098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25000元),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除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以外,其他科目的实质性程序底稿只有凭证抽查表。未收取并核实企业信用报告和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未对银行存款、借款、大额往来款等执行函证程序,未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未对收入、成本的业务模式及业务流程、核算模式、科目核算内容、收入确认政策等进行了解,未收取有关合同等资料,未核实收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并获取审计证据。收取的资料主要为房产证复印件、纳税申报表、借款合同等,无查验记录,与各底稿无索引关系。纳税申报表显示被审计单位2022年销售额为29,528,496.76元,营业收入审定金额为184,730,836.96元,未对收入差异作出审计说明,未考虑报表数据的真实性。预收账款底稿数据与报表不一致,未见底稿对此作出说明。无现金流量表编制底稿。期初余额无具体执行审计程序的底稿及获取其他相关审计证据。
四是你签章出具的品碟会审〔2023〕第099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4000元),无纸质底稿。电子底稿仅有合并试算平衡表;母公司的科目实质性底稿主要为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抽查表,审计说明基本无内容;子公司的科目余额表和序时账,无相关底稿。未见执行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审计计划、审计总结等审计程序。实质性程序仅编制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未见执行银行存款和往来函证程序,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盘点程序,核查房屋土地权属;未对收入、成本的业务模式及业务流程、核算模式、科目核算内容、收入确认政策等进行了解,未收取合同等资料,未核实收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并获取审计证据;未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其他子公司执行任何审计程序。
2.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
项目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流于形式。重品碟会审〔2023〕第042号、重品碟会审〔2023〕第098号项目的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流于形式,三级复核底稿无具体复核意见,也未见复核人员签字;品碟会审〔2023〕第097号、品碟会审〔2023〕第099号项目,底稿中无三级复核底稿,无相关记录。
3.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根据品碟所提供的审计报告清单显示,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品碟共出具审计报告256份。经核查,现场检查期间,品碟所共有176份审计报告无审计工作底稿,其中你签章出具的142份审计报告无审计工作底稿。你未按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编制、归档和保存,未按规定对审计档案进行归档、保管。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你将注册会计师印章交由品碟所统一保管,允许他人以你本人名义执行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上述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四条等有关执业准则、规则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和第(五)项。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7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渝财告知〔2024〕102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于5月27日向本机关反馈有关回复意见,你的回复意见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经研究认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的回复意见不予采纳。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警告、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