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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4-00176 [ 发文字号 ] 渝财处罚〔2024〕13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4-07-09 [ 发布日期 ] 2024-07-11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财处罚〔2024〕13号)

渝财处罚〔2024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吴文鹃

执业证书编号:500300470758

址:重庆市沙坪坝晒光坪6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5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的通知》(渝财监督〔202316号)的要求,本机关于20241月对重庆品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品碟所)20221月至20236月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组织区县财政部门于20241月对部分审计项目开展了延伸检查。你作为品碟所的注册会计师,查明你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1.部分审计业务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你签章出具的品碟会审〔2023〕第097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5000元),纸质底稿中仅有被审计单位基本概况表、持续经营声明书、管理层声明书、开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银行对账单。电子底稿中仅有科目的实质性底稿,各科目的实质性底稿主要为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凭证抽查表,审计说明无内容。未见执行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审计计划、审计总结等审计程序;实质性程序仅编制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凭证抽查表,未见执行银行存款和往来函证程序、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盘点程序,未对收入、成本的业务模式及业务流程、核算模式、科目核算内容、收入确认政策等进行了解,未收取合同等资料,未核实收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并获取相关审计证据。

2.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

品碟会审〔2023〕第097号审计工作底稿中无三级复核底稿,无相关记录。

3.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根据品碟所提供的审计报告清单显示,20221月至20236月期间品碟共出具审计报告256份。经核查,现场检查期间,品碟所共有176份审计报告无审计工作底稿,其中你签章出具的1份审计报告无审计工作底稿。你未按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编制、归档和保存,未按规定对审计档案进行归档、保管。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你将注册会计师印章交由品碟所统一保管,允许他人以你本人名义执行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显示,202371日至2024323日,品碟所以你名义报备出具2023年度、2024年度审计报告124份。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上述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四条等有关执业准则、规则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和第(五)项。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4523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渝财告知〔2024101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于527日向本机关反馈有关情况说明,经研究认定,针对你反应的“自2024323日起从未复核过任何审计报告,从未在任何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并签名”的意见予以采纳。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警告、暂停执行业务1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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