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财处罚〔2024〕12号)
渝财处罚〔2024〕12号
当事人:重庆品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文鹃
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红星东路3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5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的通知》(渝财监督〔2023〕16号)的要求,本机关于2024年1月对你所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组织区县财政部门于2024年1月对部分审计项目开展了延伸检查。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部分审计业务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一是你所出具的品碟专审〔2022〕第009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2500元),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项目建设程序方面,未收取下达2021年度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建设任务的文件,也未收取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址、建设周期、项目投资额等情况进行检查。项目支出方面,未见对项目支出情况实施任何检查程序的记录,如检查采购程序资料,检查肥料农药、果苗等验收入库及领用等基础原始资料,现场勘查项目建设情况,检查人工出勤记录资料,检查费用支出审批程序等;未充分关注相关异常情况对审定项目支出真实性、准确性的影响。项目资金来源方面,未见检查资金到账的银行回单;对于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底稿中未见收取任何资料,也未见实施任何检查程序的记录。
二是你所出具的品碟专审〔2022〕第0018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4000元),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项目建设程序方面,收取有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任务下达相关文件、项目验收资料等,未见检查核对的记录,报告中也未披露项目任务下达、项目验收等情况。项目支出方面,未见对项目支出情况实施任何检查程序的记录,如检查采购程序资料,检查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相关资料,检查肥料、果苗的入库验收及领用资料,现场勘查项目建设情况,检查人工出勤记录资料,检查费用支出审批程序等;未充分关注相关异常情况对审定项目支出真实性、准确性的影响。项目资金来源方面,未见检查资金拨付文件、资金到位的银行回单等。
三是你所出具的品碟专审〔2022〕第025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8000元),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项目建设程序方面,收取有立项文件、初设批复文件、可研批复、概算批复文件、施工比选资料、开竣工及验收资料等,但未见检查核对的记录。项目投资总额方面,未见对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任何检查程序的记录,如检查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的结算资料及成果资料,检查人员工资分摊是否合理,检查建设管理费是否超标,现场勘查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等。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方面,未见检查资金到账及资金使用的记录。
四是你所出具的品碟专审〔2022〕第018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3000元),在执行审计工作时,获取的项目结题验收证书、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科研项目申报表等有关资料相关部门未签字盖章。资金到位情况方面,未获取政府补贴拨款文件、进账单等重要的审计证据。支出情况方面,编制了专项审计记录、项目资金支出情况明细表,关注了支出的支付情况,复印了资料,但未见实施任何审计程序的相关记录,未充分关注相关异常情况对审定项目支出真实性、准确性的影响。对材料费,你所未取得和核实材料入库出库等明细资料审计证据,未关注计入该项目的材料支出与项目的相关性。对购买设备费,未关注购入设备与该项目的相关性,未见执行现场勘察设备设施真实性的审计程序。对燃料动力费,未关注分摊是否合理、金额是否正确,支出是否与该项目相关。对工资津贴费,未关注计入项目工资支出的人员超出了项目组人员的范围,未关注津贴分摊的原则、合理性等。
五是你所出具的品碟专审〔2022〕第010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2500元),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项目资金拨入方面,收取财政下达资金文件,查验仅复印凭证页,未见银行转款凭据,也未见对财政专项拨款的管理及核算情况说明。项目支出方面,编制有审计记录表,收取了部分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但未见实施任何审计程序的记录,如检查采购程序资料,检查肥料、果苗的入库验收及领用资料,现场勘查情况,检查人工出勤记录资料,检查费用支出审批程序等;未充分关注相关异常情况对审定项目支出真实性、准确性的影响。对挖机租赁费,品碟所仅收取了全额发票及部分银行付款凭据,未收集现金支付的相关原始凭据;未执行其他程序及收集相关资料确认支出金额与被审计项目的相关性;报告披露内容依据不充分;未核查挖机租赁合同、挖机作业日程表等原始资料。对挖机柴油费,未收集现金支付的原始凭据。对购买肥料、农药支出及果苗费,仅收取发票、银行付款凭据、合同,未获取上述物资的入库出库领料单等资料,未执行其他程序确认上述支出与该项目的相关性。对人工费,仅收取劳务人员签字、盖手印的工资领取单,未见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六是你所出具的品碟专审〔2022〕第0019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2500元),报告中披露该项目实际支出154.46万元,其中现金支付134.46万元、银行转账支付20万元,但底稿中现金支付收据仅20万元,未见银行转款凭据。项目支出方面,未查验合同、双方签字的交货单、物资的入库及领料出库单等资料,未查验有关合同设备物资签收、物资领用情况。报告披露购买饲料使用专项拨款支出金额20万元,未见判断使用专项拨款的依据。未见项目组执行项目现场勘察及存货、设备盘点等审计程序。对审计记录及报告披露涉及的异常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或进行审计调整。
七是你所出具的重品碟会审〔2023〕第042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6500元),在执行审计工作时,所有科目的实质性程序底稿均只有凭证抽查表。未收取并核实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未对银行存款、借款、大额往来款等执行函证程序,未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未对收入、成本的业务模式及业务流程、核算模式、科目核算内容、收入确认政策等进行了解,未收取合同等资料,未核实收入、成本的真实性、完整性。收取的资料主要系凭证复印件、纳税申报表、企业信用报告、验资报告等,无查验记录,与各底稿无索引关系。现金流量表编制底稿系其他审计项目的数据。部分特殊项目底稿,如期初余额、关联方、或有事项、持续经营、期后事项等仅记录“已执行、已询问”,无具体执行程序的底稿及资料。
八是你所出具的品碟会审〔2023〕第097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5000元),纸质底稿中仅有被审计单位基本概况表、持续经营声明书、管理层声明书、开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银行对账单。电子底稿中仅有科目的实质性底稿,各科目的实质性底稿主要为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凭证抽查表,审计说明无内容。未见执行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审计计划、审计总结等审计程序;实质性程序仅编制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凭证抽查表,未见执行银行存款和往来函证程序、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盘点程序,未对收入、成本的业务模式及业务流程、核算模式、科目核算内容、收入确认政策等进行了解,未收取合同等资料,未核实收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并获取相关审计证据。
九是你所出具的重品碟会审〔2023〕第098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25000元),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除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以外,其他科目的实质性程序底稿只有凭证抽查表。未收取并核实企业信用报告和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未对银行存款、借款、大额往来款等执行函证程序,未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未对收入、成本的业务模式及业务流程、核算模式、科目核算内容、收入确认政策等进行了解,未收取有关合同等资料,未核实收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并获取审计证据。收取的资料主要系房产证复印件、纳税申报表、借款合同等,无查验记录,与各底稿无索引关系。纳税申报表显示被审计单位2022年销售额为29,528,496.76元,营业收入审定金额为184,730,836.96元,未对收入差异作出审计说明,未考虑报表数据的真实性。预收账款底稿数据与报表不一致,未见事务所对此作出说明。无现金流量表编制底稿。期初余额无具体执行审计程序的底稿及获取其他相关审计证据。
十是你所出具的品碟会审〔2023〕第099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4000元),无纸质底稿。电子底稿仅有合并试算平衡表;母公司的科目实质性底稿主要为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抽查表,审计说明基本无内容;子公司的科目余额表和序时账,无相关底稿。未见执行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审计计划、审计总结等审计程序。实质性程序仅编制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未见执行银行存款和往来函证程序,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盘点程序,核查房屋土地权属;未对收入、成本的业务模式及业务流程、核算模式、科目核算内容、收入确认政策等进行了解,未收取合同等资料,未核实收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并获取审计证据;未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其他子公司执行任何审计程序。
2.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
项目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流于形式。品碟专审〔2022〕第009号、品碟专审〔2022〕第0018号、品碟专审〔2022〕第018号、品碟专审〔2022〕第010号、品碟专审〔2022〕第0019号、重品碟会审〔2023〕第042号、重品碟会审〔2023〕第098号等7个项目的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流于形式,三级复核底稿无具体复核意见,也未见复核人员签字;品碟专审〔2022〕第025号、品碟会审〔2023〕第097号、品碟会审〔2023〕第099号3个项目,底稿中无三级复核底稿,无相关记录。
3.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根据你所提供的审计报告清单显示,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你所共出具审计报告256份。经核查,现场检查期间,你所共有176份审计报告无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收费合计117.39万元。你所未按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编制、归档和保存,未按规定对审计档案进行归档、保管。
(二)存在挂名执业。
你所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你所的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三)未依法办理会计事务。
你所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不规范,成本费用报销均无审批签字手续,咨询、居间服务费入账依据不充分;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反馈意见、相关人员签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上述你所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四条、第七条等有关执业准则、规则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和第(五)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所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上述你所未依法办理会计事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3日向你所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渝财告知〔2024〕104号),告知你所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要求,本机关于2024年6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形成了听证笔录。经研究认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所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品碟专审〔2022〕第009号、品碟专审〔2022〕第0018号、品碟专审〔2022〕第025号、品碟专审〔2022〕第018号、品碟专审〔2022〕第010号、品碟专审〔2022〕第0019号、重品碟会审〔2023〕第042号、品碟会审〔2023〕第097号、重品碟会审〔2023〕第098号、品碟会审〔2023〕第099号10份审计报告及176份无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报告的违法所得123.69万元,并处10份审计报告违法所得5倍罚款31.5万元和未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违法违规问题罚款2万元,合计罚款33.5万元,吊销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你所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所得及罚款157.19万元缴入重庆市市级国库(缴款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