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财处罚〔2024〕6号)
渝财处罚〔2024〕6号
当事人:张伟
执业证书编号:411800140006
住 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东方红大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的通知》(渝财监督〔2022〕8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和评估行业检查进场的通知》(渝财监督〔2023〕14号)的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7月至8月对重庆弘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9月至10月对部分审计项目开展了延伸检查。你作为重庆弘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注册会计师,查明你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你签字出具的渝弘会审〔2022〕189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0.2万元),执行审计工作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结论不明确,底稿中仅收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研发人员信息表,未对研发人员信息、人员占比实施审计程序,底稿中未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对研发人员占比、研发费用占比、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进行量化;研发费用分摊有误,审计工作底稿中未对2019年至2021年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及依据做出说明,分摊方式未知,存在有关研发项目已开发完成但研发费用仍继续发生的情况;补充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与研发项目名称不一致;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延伸检查,发现审计报告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金额确认有误,将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纳入其中进行确认;被审计单位2021年收入存在关联方交易情况,你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就关联方交易实施审计程序,未在审计报告中对关联方交易予以披露。
2.你签字出具的渝弘会审〔2022〕186号、渝弘会审〔2022〕187号、渝弘会审〔2022〕188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合计0.6万元),执行审计工作时,未获取银行开户清单、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库存现金倒轧过程中未见现金期间发生明细表;对应收账款的审定,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相关合同查验情况;对应付账款的审定,未见相关核对程序或替代程序;对应付职工薪酬的审定,未见对员工工资、合同、社保等情况执行有关核对程序;对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审定,未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基本情况、销售业务模式和业务流程、与收入相关的生产技术条件、收入的来源和构成、收入交易的特性、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信息系统等获取相关审计证据,未对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采购业务模式及流程、成本确认的方式等获取相关审计证据;你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就关联方识别及关联方交易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上述三份审计报告附注中关联方往来及交易披露有误,均已明显超过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97号令)第六十条第(一)项等规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 2023年 12月19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渝财告知〔2023〕72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于12月22日向本机关反馈有关陈述申辩意见,你的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对本机关所告知你的拟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未进行否定,经研究认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