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财处罚〔2024〕4号)
渝财处罚〔2024〕4号
当事人:重庆弘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伟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的通知》(渝财监督〔2022〕8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和评估行业检查进场的通知》(渝财监督〔2023〕14号)的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7月至8月对你所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9月至10月对部分审计项目开展了延伸检查。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你所出具的渝弘会审〔2022〕189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0.2万元),执行审计工作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结论不明确,底稿中仅收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研发人员信息表,你所未对研发人员信息、人员占比实施审计程序,底稿中未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对研发人员占比、研发费用占比、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进行量化;研发费用分摊有误,审计工作底稿中未对2019年至2021年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及依据做出说明,分摊方式未知,存在有关研发项目已开发完成但研发费用仍继续发生的情况;你所补充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与研发项目名称不一致;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延伸检查,发现你所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金额确认有误,将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纳入其中进行确认;被审计单位2021年收入存在关联方交易情况,你所未就关联方交易实施审计程序,未在审计报告中对关联方交易予以披露。
2.你所出具的渝弘会审〔2022〕186号、渝弘会审〔2022〕187号、渝弘会审〔2022〕188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合计0.6万元),执行审计工作时,未获取银行开户清单、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库存现金倒轧过程中未见现金期间发生明细表;对应收账款的审定,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相关合同查验情况;对应付账款的审定,未见相关核对程序或替代程序;对应付职工薪酬的审定,未见对员工工资、合同、社保等情况执行有关核对程序;对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审定,未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基本情况、销售业务模式和业务流程、与收入相关的生产技术条件、收入的来源和构成、收入交易的特性、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信息系统等获取相关审计证据,未对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采购业务模式及流程、成本确认的方式等获取相关审计证据;你所未就关联方识别及关联方交易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上述三份审计报告附注中关联方往来及交易披露有误,均已明显超过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
(二)其他问题。
检查发现,你所存在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问题。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反馈意见、相关人员签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97号令)第六十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等规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 2023年 12月19日向你所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渝财告知〔2023〕71号),告知你所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渝弘会审〔2022〕186号、渝弘会审〔2022〕187号、渝弘会审〔2022〕188号、渝弘会审〔2022〕189号4个审计项目违法所得0.8万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你所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所得及罚款1.6万元缴入重庆市市级国库(缴款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