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财处罚〔2024〕2号)
当事人:杨涛
资产评估师证号:50040005
住址: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渝财监督〔2022〕7号)的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7月对重庆贝广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了检查。你作为重庆贝广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的资产评估师,查明你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签字出具的重贝广评报字〔2022〕1003号评估报告,存在评估报告有重大遗漏情形,评估对象面积存在差异,评估对象数量存在较大差异;评估合同不规范;评估报告中的声明内容不规范;评估报告中未描述委托人概况、未描述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资产评估报告日;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不完整,如未包括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重大期后事项、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等;部分评估依据已作废、评估依据不规范;评估报告仅采用一种评估方法,未披露不选择其他方法的理由;评估报告中资产评估师未签名;评估程序不规范,项目评估记录时间有误,项目洽谈表、风险评价表未见机构负责人签字,三级审核未见实质性审核意见;评估工作底稿不完善,底稿中未见操作类底稿,如委托人提供的盖章的资产评估明细表、现场勘查记录,重要参数(苗木市场参考价(在圃价))的选取未见取值依据等。
上述事实,有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六条,本机关认定上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3年12月19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渝财告知〔2023〕75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作为上述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