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财处罚〔2024〕1号)
渝财处罚〔2024〕1号
当事人:重庆贝广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杨涛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39号三楼3-6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渝财监督〔2022〕7号)的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7月对你所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所出具的重贝广评报字〔2022〕1003号评估报告(评估收费8万元),存在评估报告有重大遗漏情形,评估对象面积存在差异,评估对象数量存在较大差异;评估合同不规范;评估报告中的声明内容不规范;评估报告中未描述委托人概况、未描述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资产评估报告日;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不完整,如未包括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重大期后事项、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等;部分评估依据已作废、评估依据不规范;评估报告仅采用一种评估方法,未披露不选择其他方法的理由;评估报告中资产评估师未签名;评估程序不规范,项目评估记录时间有误,项目洽谈表、风险评价表未见机构负责人签字,三级审核未见实质性审核意见;评估工作底稿不完善,底稿中未见操作类底稿,如委托人提供的盖章的资产评估明细表、现场勘查记录,重要参数(苗木市场参考价(在圃价))的选取未见取值依据等。
上述事实,有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上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3年12月19日向你所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渝财告知〔2023〕74号),告知你所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没收重贝广评报字〔2022〕1003号项目违法所得8万元,并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所得8万元和罚款8万元缴入重庆市市级国库(缴款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