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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3-00205 [ 发文字号 ] 渝财处理〔2023〕20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3-07-28 [ 发布日期 ] 2023-07-31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渝财处理〔2023〕20号)

投诉人:四川世纪恒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秀兰,总经理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府大道一段8403023

委托代理人:彭飞,公民身份号码:513721********7440

联系电话:159*****522

被投诉人1: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戚宁武,院长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杨柳北路1

联系人:霍老师,联系电话:023-89136301

被投诉人2: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况琳,执行董事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财富大厦A座九楼

联系人:张露,联系电话:023-88758846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612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绿色产品安全检测平台项目分包四”(项目号:CQS23A00187,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于61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重庆洽捷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型号谱育EXPEC 786H业绩真实性存在问题。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质疑函》《关于对四川世纪恒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等证明材料。

为查明事实,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重庆洽捷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重庆市财政局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上述单位按要求向我局做出了书面说明。

被投诉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称:1.经查阅重庆洽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五个业绩合同,评标委员会评审时认为其提供的使用方为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202011日以来,投标人所投产品(同型号)的销售业绩为国内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管(含原质检、食药监)或国内省级及以上海关(含原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一个得2分,满分4分,不满足得0"的规定,业绩得分为4分。且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和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重庆洽捷科技有限公司质询后,其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函》,证明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2.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后,向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3 家单位发函进行调查。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通过微信回复,确认 2022 6月未签订过该合同(针对重庆治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22630日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与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合同);广东省药品检验所通过电话回复,20229月份购买过超级微波消解仪,其型号为 EXPEC 790S,不是重庆洽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拟中标型号 EXPEC 786H;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本回复函定稿前未给予回复。被投诉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关于对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的回复》《质疑回复函》《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重庆洽捷科技有限公司)》《评标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重庆洽捷科技有限公司称:我公司所投产品为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超级微波化学工作站 EXPEC 786H。该型号属于 EXPEC 7 系列产品的最新、最好升级款,该型号升级了消解腔体体积 4L,升级了实际消解温度最高可达 300℃,升级了实际消解最大压力可达200Bar),大大提升了客户消解效率,为客户节约了 70 多万成本。生产厂家所提供的业绩也是为 EXPEC7 系列产品,业绩适用于全部谱育超级微波 EXPEC 7 系列(包含EXPEC 790EXPEC 786) 证明真实有效,并且第一次回复函中明确回复并提供了相应的佐证材料进行证明。我公司所投产品 786H 为使用单位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试用机器进行试用,并且到过市区内本地用户 (重庆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考察过 EXPEC 7系列型号(EXPEC 786H),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并且得到用户们的一致好评,且此次投标中满足使用要求下价格为最优。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重庆洽捷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质疑回复函》。

我局对投诉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重庆洽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同时,根据投诉内容,我局对重庆洽捷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合同进行了调查。

经审查查明:

1.2023428日,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54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一;55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二;59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三;529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分包4的中标供应商为重庆洽捷科技有限公司。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之“三、评标标准”之“(一)评审因素”之“分包四、分包五、分包六、分包八、分包九、分包十”之“商务部分”之“业绩”要求“自202011日以来,投标人所投产品(同型号)的销售业绩为国内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管(含原质检、食药监)或国内省级及以上海关(含原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一个得2分,满分4分,不满足得0分”。

3.《评标报告》显示,包含投诉人及重庆洽捷科技有限公司在内,共有五家供应商参与了分包四的投标,五家供应商均进入了最终的评审环节。

4.《投标文件(重庆洽捷科技有限公司)》显示,重庆洽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自动预加压超级微波消解主机品牌及规格型号为“谱育”“EXPEC 786H”;同时,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5份合同业绩,合同载明的标的品牌及规格型号也均为“谱育”“EXPEC 786H”,乙方均为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中4份合同载明的甲方和使用方依次为广州科贸进出口有限公司、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湖南义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北京龙跃伟逸科贸有限公司、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苏州九皋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第5份合同的甲方和使用方均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5.我局依法向广州科贸进出口有限公司、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湖南义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北京龙跃伟逸科贸有限公司、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苏州九皋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了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函要求的时限内,收到了湖南义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回复。

6.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回复称:该院2022630日未与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产品合同》。

7.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回复称:该院于 2022 年底通过政府招投标采购超级微波消解仪1 台,设备生产企业为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 EXPEC 790S。截至目前,我院只采购过 1 台谱育超级微波消解仪设备。并附相关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发票。

8.湖南义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回复称:该公司于20221031日与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过买卖合同,使用方为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情况属实。

9.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对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的回复》《质疑回复函》《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重庆洽捷科技有限公司)》《评标报告》《情况说明》、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重庆洽捷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质疑回复函》、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交的关于重庆市财政局调查取证函的复函》、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交的《情况说明》、湖南义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重庆市财政局调查取证函相关问题的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关于投诉事项,我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之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投标文件内容真实。本案中,结合已查明的事实,重庆洽捷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时提供的业绩合同中有两份业绩存在不实的情形,违背了上述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分包四的中标结果无效,被投诉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财政局

202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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