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廖彬
单位:重庆华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一村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的要求,结合《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的通知》(渝财监督〔2021〕11号)安排,本机关于2021年10月对重庆华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你签字出具的华联会所审〔2020〕第194号、195号、196号审计报告,执行审计工作时,未收集银行开户清单和部分银行账户对账单,对2019年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重大回函差异未关注,部分函证回函日期晚于报告日期。未关注大额预付款长期挂账的原因并实施相关审计程序。未执行固定资产监盘程序,无相关合同资料等查验记录。未关注账龄较长应付账款、关联方大额借款形成原因,无相关查验程序。未关注研发费用在报表未单列、均计入管理费用的情况,无研发费用项目明细表,无相关查验程序。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规范,部分底稿编制日期逻辑有误,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注未经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签名盖章。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97号令)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2年12月16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渝财告知〔2022〕10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