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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3-00054 [ 发文字号 ] 渝财处罚〔2023〕6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3-02-14 [ 发布日期 ] 2023-02-14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财处罚〔2023〕6号)

当事人:重庆华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一村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的要求,结合《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的通知》(渝财监督〔2021〕11号)安排,本机关于2021年10月对你所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延伸检查了有关被审计单位。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编制不实工作底稿,出具不实审计报告。

你所出具的华联会所审〔2021〕第208号(审计收费6万元)、华联会所审〔2020〕第24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10万元),审计结论不实,大量科目审定金额与被审计单位账面数据存在差异,工作底稿中相关人员签字不实,编制不实银行函证,大量企业往来款函证不实。你所出具的华联会所审〔2021〕208号审计报告,在对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付款、存货、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科目的审计工作中,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函证程序不到位,替代测试流于形式,无相关查验核对记录等。

(二)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你所出具的华联会所审〔2021〕第226号审计报告(审计收费4.98万元),执行审计工作时,未收集银行对账单,未编制银行存款本期发生额明细表,未对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函证。未关注中长期预付款项的可回收性,未转入应收款项并计提坏账。对存货的重分类情况未收集相关资料,编制的在建工程明细表存在较多重复项目且金额不一致,无相关合同资料、成本结转情况的查验核对记录;对本期新增投资未收取相关重要资料。未对部分借款进行函证,未收集借款合同台账并核对,无利息支付检查底稿和利息资本化查验记录。未关注营业收入的现金流量情况,无营业成本相关合同资料的查验记录。

同时,你所出具的华联会所审〔2020〕第194号、195号、196号审计报告,执行审计工作时,未收集银行开户清单和部分银行账户对账单,对2019年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重大回函差异未关注,部分函证回函日期晚于报告日期;未关注大额预付款长期挂账的原因并实施相关审计程序。未执行固定资产监盘程序,无相关合同资料等查验记录。未关注账龄较长应付账款、关联方大额借款形成原因,无相关查验程序。未关注研发费用在报表未单列、计入管理费用的情况,无研发费用项目明细表,无相关查验程序。

(三)其他问题。

检查发现,你所存在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编制不规范的问题。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部分审计项目无风险评估底稿或风险评估流于形式,无现金流量、期初余额、关联方及其交易、或有事项等特殊项目的审计底稿,部分报告及底稿日期逻辑有误,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注未经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签名盖章,后附报表(附注)有误、披露不完整等。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反馈意见、询问笔录、相关人员签字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97号令)第六十条第(一)、(四)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2年12月16日向你所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渝财告知〔2022〕6号),告知你所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所暂停经营业务9个月,没收华联会所审〔2020〕第24号、华联会所审〔2021〕第208号、华联会所审〔2021〕第226号3个审计项目违法所得20.98万元,并处罚款20.98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所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所得20.98万元和罚款20.98万元缴入重庆市市级国库(缴款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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